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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4/5/17 16:39:00

文/砍山樵夫

说起中国古代法家,人们经常想到的多是商鞅、韩非、李悝等人。李悝著《法经》主导魏国变法,拉开了战国七雄变法图强的大幕,商鞅变法更是是被诸侯鄙视的秦国一跃成为强国并最终一统天下,韩非则是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。他们虽是法家著名的代表人物,却不是法家的鼻祖。

那么法家的鼻祖是谁?不是商鞅、韩非、李悝,也不是管仲、皋陶,法家的鼻祖是子产。

子产(?—前年),即公孙侨,字子产,又字子美,还有叫东里子产、郑子产的,春秋时期郑国杰出的政治家。郑简公十二年(前年)为卿,二十三年(前年)子产执政郑国。

子产执政前,晋楚两强争霸,郑国身处两强之间,内部贵族矛盾重重,郑国贫弱而混乱。子产执政后,一方面,运用其政治智慧在列强之间穿梭外交。另一方面,开始在郑国内部变法图强,大力改革郑国的土地和税赋制度。

然而,最能体现子产政治气魄和法律思想的,是子产铸刑书的故事。

01

古代国家在未有法典之前,大都经历过一个秘密法的时期。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隐蔽越好,决不能让国人知道。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,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。

子产决心打破这种愚昧,郑简公三十年(前年)3月,子产铸大鼎,将国家法律条文铸在上边,把鼎放在城中繁华之处向世人公布。子产将法律公布出来,并严格依法办事,增加了社会的透明度,首开政务公开的先河,也是一次重大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活动,这该是我国第一部公开的法典,可以说是拉开了中华法系的伟大序幕。

子产所铸刑书已失传,内容目前已不可考。但是结合《左传》、清华简《子产》篇等史料,对子产铸刑书一事也可略知一二。

一是子产的刑书是在借鉴三代法律和贯彻天地之道的基础上制定的。清华简《子产》篇载,“子产既由善用圣,班羞勿俊之行。乃肄叁邦之令,以为郑令、野令,导之以教。乃迹天地、逆顺、强柔,以咸禁御;肄叁邦之刑,以为郑刑、野刑,行以尊令裕仪,以释亡教不辜。此谓张美弃恶。”叁邦之令、叁邦之刑是指夏之《禹刑》、商之《汤刑》、周之《九刑》等三代的法令,子产之前并非没有法律,只是这些法律都是藏之官府而不为百姓所知的秘密法,子产铸刑书时参照了其中的有益成分。“迹天地、逆顺、强柔”,就是体察天地大道的方法。道生法,法律并不是立法者个人意志的体现,而是道的体现,这是道家黄老学派的重要命题之一。可见子产不仅是法家、是儒者,还是黄老学派的拥护者。道生法的观点,与西方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,法律不是被制定而是被发现的。

二是郑国施行国野分治的“一国两制”制度。子产的法律包括令和刑两种形式,而令和刑又分别分为郑令、野令,郑刑、野刑。郑、野之别,实际上就是国、野之别。周以同姓兄弟或亲信所封的诸侯国已非过去承认的原有邦国,而是以武力为背景,在原有众多邦国的缝隙内人为“插队”进去,较多地带有一种武装开拓和殖民的性质,以赐姓授民为主,地盘是要靠抢的。当时诸侯国的国都称国,国都里的人称国人,国都之外的被征服人称野人。国人、野人族属不同,权利义务不同,适用的法律也不同。《左传》所谓“都鄙有章”应该就是意思。

三是“作封洫、作丘赋”。《子产》篇云“野三分,粟三分,兵三分,是谓处(献)固”。作为野(鄙)、粟和兵是紧密联系的内容,“野三分”是指按照田地肥沃程度,把野(鄙)分为三个等级。“粟三分”,是按照田地肥沃等级,征收三种不同的赋税。“兵三分”,是按照居住地人口的多少,征发三种不同等级的兵役。所谓“献固”,是指所征调的赋税形成定制,不能随意加征。《左传》载子产“使田有封恤”、“作丘赋”,废除土地定期分配使用的井田制,划清田地疆界实行土地私有,挖好沟渠;把村组织编制起来;按土地面积免征收赋税等。

02

子产铸刑书打破中国历史长期以来“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”的秘密政治传统,受到了一些贵族的猛烈抨击。例如晋国大夫叔向就非常不满,叔向是当时晋国知名的贤大夫,与子产、晏子同时,都是当时驰名列国的贤士,三人也都彼此倾慕,经常在列国会盟中相见,私交也都不错。但就是这个叔向不惜冒干涉别国内政之嫌,派人送给子产一封信表达了他的强烈抗议。

叔向在信中说:“我本来对你寄予厚望,但你却让我非常失望。古时的圣王,都不公布法律,而是一事一议,由贵族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法律适用,那是因为害怕民众有争辩之心。这样还怕驾驭不了民众,又以义、礼、信、仁等来约束他们,设置高官厚禄劝诱他们服从,用严酷的刑罚来震慑他们。这样还不够,还要有圣明贤哲的君主、明察秋毫的官吏、忠厚诚信的长者、慈祥智慧的教师,这样民众才能听从驱使而不生祸乱。民众知道了法律的内容,就不再害怕我们这些贵族和管理者了,开始心存侥幸不服从管理,并会引证法律和我们争辩,这种情况是万万要不得的。夏有乱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乱政而作《汤刑》,周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,这三部法律,都是乱世的产物啊。现在你作为郑国的宰相,改革土地赋税,制定了三部法律并把它们铸在大鼎之上公布,想以次使民众顺服,不是在痴人说梦吗?《诗经》中说,文王以德使四方万邦臣服。哪里提到了什么法律啊?民众一旦知道了争辩的依据,就会抛弃礼仪而引证法律,即使是一些蝇头小利、细枝末节,也会争执不休。于是乎,混乱开始滋生,贿赂开始盛行,在你的治理之下,郑国必将败亡。”

叔向的信大概表达了三层意思:一是法律不是个好东西,都是乱世的产物,好的社会应该高举道义的大旗来治理。二是公布法律损害了贵族的统治特权,贵族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根据所谓的道德来判案,不能再一事一议,而是要遵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。三是增加了管理难度,民众会会抛弃礼仪而引证法律,引用法律据理力争,甚至会钻法律的空子。

春秋时期,郑国是一个商业发达的国家,宗法贵族的气势减弱了,新的地主阶层兴起。但是郑国的贵族利用刑罚的随意裁量权,压榨商人和新兴的土地所有者,对国家很不利。子产公布法律,限制了贵族特权,促进了郑国农业和商业的发展。子产“铸刑鼎”正在于避免模糊而任意的控制民众行为的方法,削弱贵族的统治特权,使平民也可以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,消弱了贵族的专制统治。

子产看了叔向信后,客气而坚定地给叔向回了信,“正如您所说,我没有什么才能,不能惠及子孙万代,我只是想挽救我当前的国家。虽然我不能接受您的建议,但我会记得您对郑国的关心和对我的教诲。”

说实话,看了子产回信让人很失望,叔向的发难信写的可谓是雄辩,我们多希望看到子产对叔向慷慨激昂的驳斥啊,这么伟大的一次历史壮举,我们却无从知晓其主人公的内心想法,岂不是一大憾事。

子产也许是一位实干家,不想和那些顽固不化人费口舌,可是理论宣传教育也是一件大事啊,由于子产先生没有进行有力的驳斥,导致后世很多叔向们仍顽固地坚持他们的错误观点。

03

范宣子在子产铸刑书的时候,也是反对的。范宣子认为,火星还没有出现,郑国却使用火来铸造刑器,公布引起争论的法律。郑国恐怕会发生大火灾吧!《左传》也煞有介事地记载了“六月丙戌,郑灾。”

《左传》对叔向的言论进行了详细的记载,对郑国火灾进行了记载,对刑书的内容却一字不提,可见《左传》的作者应该是赞同叔向的观点。

但是,《左传》的作者也不能抹杀子产执政的功绩。历史事实也给叔向以有力的反驳。子产执政后一年,刚开始时变法,阻力很大,社会上流传一首歌:“硬逼我把好衣服收藏在家,硬把我的田地左编右查,谁要去杀子产啊,我一定参加!”执政三年后,社会上又流传一首歌:“我家有子弟,子产来教育开导;我家有田地,子产使产量提高。要是子产去世了,谁能像他一样好?”子产执政共21年,郑国大治,国势由弱变强,国人称颂,诸侯宾服。

历史大势,浩浩荡荡,先知虽然寂寞,却并不孤独。吊诡的是,在子产铸刑书之前,范宣子也已经制定了一部成文法,只是没有公布于众。就在子产铸刑书的23年之后,叔向所在的晋国也铸了刑鼎,无疑打了叔向一个耳光。昭公二十九年(前年),晋国的赵鞅、荀寅占领汝滨,命令晋国民众各出功力,共鼓石为铁,铸造一个刑鼎,把晋国前执政范宣子所作的刑书刻在鼎上公布,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。

孔子听说后,如当年叔向攻击子产铸刑书一样,对赵鞅铸刑鼎进行了如出一辙的攻击。孔子说:“晋国抛弃了法度,恐怕要灭亡了。当年晋国恪守唐叔制定的法度,民众尊敬贵族,贵族管理百姓,贵贱有序,因此晋文公得以成为诸侯盟主。今天的晋国却抛弃这个法度,搞了一个刑鼎,民众都依照刑鼎的规定生活,再也不害怕和尊敬贵族了,我们这些贵族的饭碗岂不是要砸了吗?贵贱无序,何以为国?”

前面子产对叔向回信虽然简短,总算进行了回击。这次面对孔子的责难,史书上竟然没有半句赵鞅、荀寅回击。想必历代史家尊儒的居多,对于儒家言论往往大书特书,对于其他的言论只是一带而过甚至略而不提。看来历史多半是史家心目中的历史,而非真实的史实。

04

“子产铸刑书”这一重大改革在我们中华历史上是第一次公布了法令条文,终结了神秘法时代,体现了法律未经公布不得作为统治依据的进步的法制理念,成为子产政治改革中的一个重要事件,同时也是中国政治史、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。

主张公开、透明,坚持政务公开的子产们的言论没有被记录下来,倒是“贵贱无序,何以为国?”这个声音一直响彻了两千多年,仿佛现在还依稀在一些人的心里。

子产与叔向都是当时的贤者,子产被孔子誉为“古之遗爱”,叔向被孔子誉为“古之遗直”。两位贤者的争论,也是长久以来的国家治理方式的争论,德治还是法治。

德治强调道德,主张天下有圣人执掌,以德治国,强调己正则孰敢不正,是一种依靠内省自律的秩序机制。法治则强调法律,主张一断于法,依法治国,是一种靠外在强制他律的秩序机制。

德治的话语往往含情脉脉,都是有助于人们道德的提升和人格的完善的漂亮话,但实践下来往往易流于迂腐和伪善。法治的话语听起来好像冰冷无情,都是生杀、赏罚、秩序等没有感情色彩的话语,但实践下来却往往有助于维护民众的权利、社会的公正。

其实铸刑书、刑鼎也并不是中国特有的事情,其他的古文明也有类似的事情。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是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的,比我们子产的刑鼎要早一千三百多年,在本世纪初被法国人在伊朗挖了出来。罗马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因为据说刻在12块铜牌(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)上,故而得名,比我们子产的刑鼎晚八十四年。在高卢人入侵罗马的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,原文散佚,但也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。

人类的祖先不约而同的寻找一种永久坚固的方式来留存和公布法律,大约就是为了不让任何一个字磨损,为了让法律的权威不受执政者个人意志的影响,为了让民众有个稳定可预见的行为规范,使人民免受法律朝令夕改、避免官吏玩弄辞令的祸害。可惜的是,不知为什么人家的石柱法、铜表法都以各种形式流传下来了,偏偏我们的刑鼎找不到实物,也不知晓其内容。几千年漫长的岁月里我们精心保存了很多东西,包括各式各样的鼎,却单单遗失了子产的那只鼎。也许,它还在中原郑州一带那厚厚的黄土层里埋藏着,记录并目睹着黄土地上数千年来上演的一幕一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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